2004年12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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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满”就是行政能力的“镜子”
周义兴

  最近,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调查报告》表明,有86.1%的北京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在“办错事”后的依法赔偿方面做得不好。据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认为,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后续监管、相关制度配套、行政许可之间的衔接、行政机关人员认识等6个方面还存在问题(《新京报》11月27日)。
  其实从性质上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其立法的原意就是要对行政权力的设置与行使加以规制,而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讲,行政权力的设置与行使是否规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规范,可以说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标尺;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自身就天然具有扩张的本性,加上行政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只有在行政权力的设置与行使符合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要求的条件下,才可说行政权力是真的达到了社会的要求。而具体到上述北京市人大的调查报告,相关企业的“不满”结果就表明,即使在相关行政权法定的情况下,并不等于就能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有了规范的行政权力,其中也还会有差距,而调查报告中所显示的6个方面问题,恰恰就证明了行政许可法的设置与实施到位尚有一定距离,而这种距离,也就是差距,其直接表现虽是相关企业的“不满”,但折射的就是行政工作的缺陷与监督的缺乏。
  还有,由于行政权力在社会日常管理中的广泛性,因而在性质上,如果行政行为自身不规范,会对社会秩序的公正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消极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会反过来影响对社会的公正理念与正常秩序的确立。正是因为这个原理,所以人们也就常常会说,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由此行政权力与法治社会的必然关系也可见一斑。
  所以笔者认为,北京市人大有关部门所发布的上述调查报告,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肯定是一件好事。说其好的关键就在于:一方面能使有关行政机关在社会的“不满”中看到了自已的差距;另一方面,也使社会认识到,在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光有法律的颁布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要关注法律在社会具体生活中的实施情况,而这个“关注”,就是要看法律的实施是否到位,是否有类似上述北京企业的“不满”,也就是差距存在,如有,那行政机关与监督部门就不仿把这种“不满”当作一面“镜子”,并在此基础上找出缺陷予以改进,这同样是件好事。
  当然,北京市人大的上述调查报告,不仅对北京地方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有着具体意义,而且,对其它地方的行政机关同样也有着普遍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想说的是:社会“不满”就是行政差距的“镜子”!